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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校园高利贷内容有什么?
释义
    校园贷是指在校学生向各类借贷平台借钱的贷款行为。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2018年2月28日,广东金融办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校园贷的业务分类有五类:电商背景
    法律分析
    校园贷是指在校学生向各类借贷平台借钱的贷款行为。
    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亦明确提出用“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整改校园贷问题。
    2017年9月6日,教育部发布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2018年2月28日,广东金融办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校园贷的业务分类有哪些?
    校园贷严格来说可以分为五类:
    (1)电商背景的电商平台——淘宝、京东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如蚂蚁花呗借呗、京东校园白条等;
    (2)消费金融公司——如趣分期、任分期等,部分还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
    (3)P2P贷款平台(网贷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如名校贷等。因国家监管要求,包括名校贷在内的大多数正规网贷平台均已暂停校园贷业务;
    (4)线下私贷——民间放贷机构和放贷人这类主体,俗称高利贷。高利贷通常会进行虚假宣传、线下签约、做非法中介、收取超高费率,同时存在暴力催收等问题,受害者通常会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威胁自身安全;
    (5)银行机构——银行面向大学生提供的校园产品,如招商银行的“大学生闪电贷”、中国建设银行的“金蜜蜂校园快贷”、青岛银行的“学e贷”等。
    拓展延伸
    校园高利贷是指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各种渠道或组织获得的高额贷款。这种贷款通常以高额利息、暴力催收等手段来获取利润,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校园高利贷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有:
    1. 校园贷:指学生在校期间,通过校园内的贷款公司或个人获得的贷款。
    2. 校园暴力贷:指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各种暴力手段向他人索取贷款。
    3. 网络高利贷:指学生在校期间,通过网络平台获得的贷款。
    对于校园高利贷的监管,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 加强校园贷监管,对于校园贷市场的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加强。
    2. 严厉打击校园暴力贷,对涉及校园暴力催收的高利贷行为进行严惩。
    3. 提高校园贷利率,对于校园贷市场的高利贷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4. 加强对校园贷市场的监管,对于违规校园贷行为进行查处。
    校园高利贷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我国政府将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校园高利贷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校园贷是指在校学生向各类借贷平台借钱的贷款行为。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银监会亦明确提出用“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整改校园贷问题。教育部发布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校园贷的业务分类有五类:电商背景的电商平台、消费金融公司、P2P贷款平台、线下私贷和银行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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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