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盖楼拆迁算面积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时,院子不算该房屋的拆迁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按照房屋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楼房按照各层房屋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房屋使用面积计算:按照每间房屋踢脚以上的内墙水平面积计算;因此,综上来看,房屋拆迁时,院子不算该房屋的拆迁面积。 一、农村搬迁补偿按户口人数吗 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是按房产证面积计算的,但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地方政府需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当地状况的补偿安置政策,来进行科学合理的征收拆迁和补偿安置,以兼顾社会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的需要。 如在某些地方,在住补偿中低于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可享优惠待遇,在这样的情况下才按户口人数的计算。 因此,房屋拆迁补偿,是以人口和房屋面积两相结合的科学方式来综合考虑计算的。 二、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1、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2、变电站、配电室征地按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3、铁塔基础占用土地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一水田、菜地,每亩补偿25000~53400元;二旱地、园地,每亩补偿15000元~42000元; 三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8000元~16500元;四养殖水面(鱼塘),每亩补偿28000元~56200元; 五国有未利用地、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4、青苗补偿按农作物现状补偿,没有农作物不补偿。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具体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一般短期(一年生以内)作物青苗补偿1000元/亩; 二鱼苗补偿1500元/亩; 三多年生作物(指果树等)按附件1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茶、桑、药等园地的青苗补偿2250元/亩; 五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的3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补偿。 5、因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以领有合法有效证件等为准),以货币方式补偿,其面积按如下计算: 一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房屋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二属青砖、红砖、泥砖瓦木结构及其他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建筑物实墙以内的面积计算补偿。 6、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实行房地分开补偿,即对地上建筑物、土地分别作出补偿: 一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包括建筑物造价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等,标准如下: ①框架结构:900元/平方米; ②砖混结构:750元/平方米; ③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 ④简易结构:250元/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土地补偿300-800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三其他与拆迁建筑物配套的附着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如下: ①围墙(砖墙、石墙):60元/平方米,晒谷场水泥混凝土地面:80元/平方米;水池:70元/立方米;一般水井每口按1000元补偿。 ②门柱、钢大门3000元/个(宽4米以上、特殊另计);门楼、钢大门4000元/个(宽4米以上、特殊另计);电话迁移费100元/台; 有线电视迁移费250元/台。 四对违章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五上述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时,应扣除折旧费。折旧费以房屋补偿费为基数,按每年1%计算;新宅基地可适当补助“三通一平”费用,最高可按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10%计取。 7、因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坟墓迁移补偿: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3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800元;骨坛每个补偿120元。 二《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下葬的,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墓地的坟墓,按原购买时价格予以补偿,县(市、区)、镇(街)、村经县以上民政部等部门备案建设的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坟墓,按前款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对其他乱埋乱葬坟,原则上不予补偿。 三、企业产房子拆迁有影响吗 关于企业产房子拆迁有影响吗这个问题,关于企业产房屋拆迁的标准,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之类的公产面积,公产的面积是根据计租面积计算的,就是常说的实际使用面积来进行赔偿,但是公产房或企业产房屋在拆迁时需将拆迁款的10%交于产权单位,主要是看当地具体政策情况而定,如果产权是自己的那就对其没有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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