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舟山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条件 |
释义 | 一、舟山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条件 无特定受理条件 二、舟山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陆网站申请, 2.公积金中心受理, 3.公积金中心审核, 4.公积金中心核准, 5.申请人收到成功短信。 三、舟山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设定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九条 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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