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该如何理性维权 |
释义 | 夏某是贵园御景小区x栋1单元n层2号房业主,于2017年6月29日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68元,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公司有权收取从逾期之日起未交纳部分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积极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内容,夏某也按约定交纳了开始1年的物业管理费,但夏某从2018年10月1日起无故停止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夏某辩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中的物业服务标准,所以只能以缓交物业费的方式要求物业公司提高管理水平。 裁判结果 一、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819.8元; 二、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中对服务内容、物业费缴纳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在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受合同约束。物业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且不谈论做得好坏与否,彼此之间都是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得按照约定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毕竟工作也是做了的。物业服务做的不好不是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业主应理性维权,可以通过成立业主大会来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可根据实际服务情况,看物业公司是否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通过协商,要求其降低相应物业收费或者更换物业公司。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大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拒绝缴纳或者是缓交物业费都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因此惹上官司,加大成本,得不偿失。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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