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分手可以要哪些补偿款 |
释义 | 在同居期间分手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的生活费用、彩礼、帮助支持的回报以及因分手造成的情感损失等。需注意同居期间开销和一般节日红包等小额赠送礼物等无法主张返还。对于精神损害费用的主张,需符合法定条件和对方严重非法侵害一方的名誉权、人格权、肖像权、健康权等情况。最好在同居期间充分沟通,达成妥善的补偿协议。如果当时的相关意思表示能够认定为借款的,可以主张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对方直接进行返还。同时,建议找律师根 法律分析 一、关于同居分手时可以要求哪些补偿款的问题,请允许我为您提供以下建议。 1. 如果赠送的大额财产明显是为了结婚而设立的,后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您可以将其作为彩礼要求进行返还。 2. 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分手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的生活费用进行补偿。 3. 在同居期间,如果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了较大的帮助,例如资金支持、住所安排等,分手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回报。 4. 如果同居期间发生了感情纠葛,导致分手,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情感损失。 5. 在同居期间,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较大的感情投入,例如孕育胎儿、产生感情纠葛等,分手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经济支持。 6. 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投资或购买了某些财产,分手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返还或赔偿。 7. 在同居期间,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较大的经济压力,例如借款、提供经济支持等,分手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8. 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发生了较为严重的矛盾,导致分手,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精神损失。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建议您在同居分手时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尽量达成妥善的补偿协议。如果当时的相关意思表示能够认定为借款的,可以主张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对方直接进行返还的。 2、一般的节日红包或者小额的赠送礼物等,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或者情谊行为,如果不出现能构成法定赠与撤销权等相关的事项的,是无法主张返还的。 3、其次,就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无特殊约定的,主张由对方返还或补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同居期间,双方难免产生资金往来,不能证明资金往来性质的,如转账无具体用途或约定,应视为对对方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二、同居后分手经济纠纷请律师收费多少 1、找律师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还有就是各个地方的经济水平来进行收费的,请律师涉及到的费用有常规收费、包干收费和风险收费。 2、律师收费也就有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 3、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2000-10000.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到金额的10-30%。 三、跟男朋友分手,能不能要精神损失费 一般的情侣分手主张精神损害不予支持,但是若对方严重非法侵害一方的名誉权、人格权、肖像权、健康权等,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拓展延伸 同居关系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普遍,但随之而来的分手补偿款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登记之日起,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双方都有权要求分割。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同居关系中财产分割应该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应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 结语 在同居期间分手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其中,赠送的大额财产可以作为彩礼要求返还,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费用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用补偿,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的大额帮助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回报,同居期间发生的感情纠葛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情感损失,对另一方产生了较大感情投入的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经济支持,对另一方产生了较大经济压力的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同居期间共同投资或购买的财产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返还或赔偿,对另一方产生了较大精神压力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但需要注意,一般节日红包或小额赠送礼物等无法认定为赠与行为或情谊行为,分手时无法主张返还。另外,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如无特殊约定,主张由对方返还或补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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