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院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3、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5、年度内发生三次及以上医疗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7、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