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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履行的费用由什么人承担
释义
    代履行的费用由被代为履行的人承担。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间接执行方式之一。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代履行的一般适用条件具体如下:
    1、执行对象特定,只针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该义务须可为他人代替履行;
    2、当事人不履行,只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方可实施代履行。如果当事人按期履行,则不得适用代履行;
    3、事先催告,行政机关必须事先催告。只有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才可以代履行;
    4、后果特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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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