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获利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不当得利原则下,一般情况下应返还不当得利,但有例外:债提前清偿、道义义务下的给付、明知无义务的给付;不当得利人不知且不应知且利益已不存在,可不返还;若不当得利已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也需在一定范围内返还。 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是债的一种形式,不当得利人原则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但是有以下例外:一是债的提前清偿,二是道德义务下的给付,三是明知无义务的给付;还有一种例外就是不当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是不当得利,并且所获利益已经不存在,可以不用返还。如果不当得利已经被转让给了第三人,第三人也要在一定范围内返还。 拓展延伸 非法获利的刑事责任与法律制裁 非法获利的刑事责任与法律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受到的法律制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非法获利行为包括贩卖走私物品、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社会正义,法律对非法获利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刑事规定和法律制裁措施。对于犯罪分子,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此外,还可以追缴非法获利、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来实施法律制裁。通过严厉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制裁,旨在打击非法获利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结语 不当得利是一种债务形式,原则上应返还,但有例外:债务提前清偿、道德义务下的给付、明知无义务的给付。若不当得利人不知且不应知自己不当得利,且利益已不存在,可不返还。若不当得利已转让给第三人,该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返还。非法获利承担刑事责任和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法律明确规定刑罚,追缴非法所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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