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扣除项目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有哪些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二、新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土地增值税率表
 (一)级数计税依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40%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50%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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