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广州工作的王强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因上家公司一直不出具离职证明,下家新公司迟迟未能录用他。这让王强产生了“干脆不要离职证明,一走了之”的想法。 2013年3月,王强入职某药企当销售员,今年他因个人原因向单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该公司规定,劳动者离职后应按照审批流程办理货款收回交接手续,且报公司领导审批后,3个月才可以办理相关解除合同及档案转移等手续。该公司以王强未按规定办理药品销售货款交接手续为由,一直未出具离职证明。 有劳动者因单位不开离职证明而求职受阻,有人则带着单位开具的“污点证明”跳槽吃了“闭门羹”。 某科技公司程序员戴翔没想到自己会“栽倒”在离职证明的一句话上。原公司给他出具的离职证明上,一句“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让他今年跳槽时被新公司拒绝。 离职证明有啥用? 已有7年HR从业经验的王铎说,在自己的工作中,求职者入职时才发现没开离职证明、忘带离职证明或者弄丢离职证明,并不是新鲜事。“离职证明不仅是用人单位录用员工的‘保险杠’,也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证明书’。” 首先,离职证明是社保部门判定是否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关键性证明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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