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办理失业险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成都市办理失业险的流程包括企业备案登记、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机构办理培训登记和求职登记、到所属社区进行失业登记,以及每月签领失业保险金和代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所需资料包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解除或终止劳动证明、劳动合同、失业人员身份证、社保卡、成都银行卡等。不同区域和时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成都市办理失业险的流程如下: 1. 企业应在失业人员失业后30日内,前往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失业人员备案登记手续。 2. 企业需提交相关资料,以便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办理完成后,企业将获得《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 3. 失业人员需要持《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培训登记和求职登记。 4. 失业人员还需要持《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到所属社区进行失业登记。 5. 每月月初(1-11月为1-10日,12月为1-6日,节假日不顺延),失业人员需要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到《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上确定的“发放单位”(户口所在街道失业保险金签字点)签领失业保险金。月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发放失业保险金并代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二、办理失业保险所需资料 (1)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的证明原件; (3)劳动合同原件; (4)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失业人员社保卡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失业人员成都银行卡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1、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按每人每月1050元执行。 2、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按每人每月966元执行。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及领取手续如下: 1. 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300元; (三)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不足15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400元; (四)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5年不足2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500元; (五)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2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600元。 2. 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不足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四)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5年不足2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7个月; (五)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20年及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30个月。 3.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及时到指定银行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到本人失业前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到本人失业前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不足15年的,到本人失业前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5年不足20年的,到本人失业前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20年及以上的,到本人失业前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结语 成都市办理失业险的流程包括企业备案登记、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机构办理培训登记和求职登记、到所属社区进行失业登记以及每月签领失业保险金。所需资料包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解除或终止劳动证明、劳动合同、失业人员身份证、社保卡、成都银行卡等。不同区域和时间段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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