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2021年度,企业职工和城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暂按3457元至19012元执行。企业职工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或超过缴费基数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基数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多缴多得。 2、202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 3、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省公布的标准“保底封顶”执行,月缴费基数超过300%、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多缴多得,申请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4、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确需转移的,月缴费基数不足60%的部分、超过300%的部分,不再补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