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流程 |
释义 | 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的,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应当在企业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外发出公告,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主管机关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组的清算费用从企业现有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追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分配剩余财产; 七、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清算组对清算结果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支付清算组的清算费用; 二、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组对清算结果不能够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将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处置。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以上便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清偿的相关内容的介绍,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可以直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一、公司注销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是由清算组在整理公司财产后制定的。 清算方案模板 因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1、股东会决议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的比例分配。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股东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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