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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年最新上海女员工流产假规定有哪些
释义
    2022年上海女员工流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或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一般以哺乳期结束为准。但特殊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因素不存在,但仍需兑现小产假待遇。
    法律分析
    2022年最新上海女员工流产假规定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般情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是,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一岁死亡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发生。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续延原劳动合同。但是,职工享有的“小产假”待遇仍应兑现。
    结语
    根据最新的上海女员工流产假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时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时享受42天产假。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根据是否参加生育保险而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应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然而,若终止妊娠或婴儿未满一岁死亡等情况发生,特殊情形灭失,但职工仍享有小产假待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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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