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既往病史的定义可能因险种而异,黄斑变性重疾险通常保障患有该病的未来医疗和生活费用。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考虑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是否与该疾病相关,但不会因为既往病史而拒绝全部理赔。如保单明确排除该疾病的既往病史,则不会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不得以没有通知、没有鉴定、没有实名指定受益人等理由拖延支付保险金。 2.《保险法》第二十九条: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变更保险责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 3.《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4.《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5.《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金到期后十五日内支付保险金。 6.《保险法》第六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并提交有关资料。 总之,既往病史对于黄斑变性重疾险的理赔有影响,但不是决定性因素。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需要如实告知相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