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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是什么
释义
    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是: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一、债权人能只起诉次债务人不起诉债务人吗
    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同时也必须起诉债务人,不能单独起诉次债务人。这叫代位权诉讼,必须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将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同时起诉。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二、代位权判决的八条裁判规则是什么
    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
    三、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有哪些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有:1、对于次债务人而言,可以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辩;2、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向债务人履行;3、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归于消灭。特别说明的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其债务到期为前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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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