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预备的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包括下列形式: 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 一、盗窃罪是不是先预备才构成犯罪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二)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三)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 二、诈骗未遂的立案标准 这个问题应该是指“诈骗罪未遂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具备以下三个特征: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得逞、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遭遇的客观障碍,被迫停止。这是用以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标志。一般诈骗(既遂)的基本构造为:欺骗或隐瞒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被害人处分的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因素具有原因与结果的关联,并且存在固定的先后顺序。一般诈骗罪是以行为人着手实施欺骗行为,作为区分诈骗犯罪预备与诈骗罪未遂的标志;又以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作为区分诈骗犯罪未遂与诈骗罪既遂的标准。因此,我们可以将诈骗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总结为: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欺骗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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