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几年 |
释义 | 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第50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是我对你的问题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几年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到你。可见,根据该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要承担以下责任: (1)停止生产、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货值金额50%--3倍的罚款。比如,一当事人被查获从网上购进假冒伪劣卫生巾,货值2万余元,结果被罚款6万; (4)没收违法所得,指没收因违法所得的收益,即营业利润; (5)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 (6)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普通的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在15万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如果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化妆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可能构成相应的犯罪。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可见,根据该法规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要承担如下责任: (1)责令改正; (2)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 (4)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在以上两法中,罚款金额可能是最多的人所关心的,对于罚款金额,《产品质量法》规定是货值金额50%-3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违法所得的1-10倍,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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