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属于发票管理异常 |
释义 | 本文列举了企业未按规定印制、使用发票的行为,包括擅自印制、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领购发票、未按规定填开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对于这些行为,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1. 企业未经过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擅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的要求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 4、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5、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6、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7、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发票。 8、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领购发票 1、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发票。 4、转借、转让、私开发票。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6、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7、填开票物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 8、填开作废发票。 9、未经批准,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发票。 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11、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12、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专用发票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4、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规定装订成册。 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6、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五、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2、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3、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4、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拓展延伸 在发票管理中,违规行为是企业容易忽视的一个环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虚开发票、伪造发票、转借、介绍他人转让发票、虚列开支或虚增收入、擅自销毁发票等。对于这些行为,企业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以避免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损失。同时,企业也应当定期开展发票管理的自查和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发票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结语 以上列举了企业未按规定印制、使用、取得发票的各种违规行为,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国家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税务法规,避免违规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财务损失。对于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2019-03-02)\t第二十二条\t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2019-03-02)\t第五条\t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2019-03-02)\t第四十条\t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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