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就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提出意见。取消 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 增压费、增容费 等类似名目费用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 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 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 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 等费用。 法律依据:《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第五条 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及时、全面取消《意见》明令禁止的供水供电供气环节相关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方支付检定费用,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