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具体情形 |
释义 |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单位撤销停止使用、核准报废等。根据第58条第2款规定,对于依照第一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应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如下: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法律规定与程序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是指国家或相关机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而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费用的行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违法使用、土地闲置、土地用途变更等。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程序,包括通知、听证、决定等环节。相关当事人应当配合并履行法定义务,确保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结语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情形,包括城市规划改建、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单位撤销停止使用等。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是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一种措施,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实施无偿收回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相关当事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无偿收回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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