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有哪些 |
释义 | (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已变动为采办方的)]。 (二)买卖双方正当实及复印件,如买方是未成年人(即未年满18周岁),可由其办理,并提交监护人和申请人正当的身份证实。 (三)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提交房地产共有人共有证及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实书。 (四)如房地产是出租的,须提交租赁合约、及承租人对房屋买卖的征询意见书。 (五)租地建房的房产转让时,先变动土地后房屋转让。 (六)继续、赠与、交换、裁决的房屋须提交书或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协作执行通知书等。 (七)委托拍卖的房地产,须提交拍卖委托书、拍卖机构拍卖资格证书及、证实书、拍卖确认书和拍卖行发票等。 (八)企事业单位、集体单位转让、受让房产须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实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实或,及被委托人正当的身份证实,主管单位或国有资产治理部分批准书面证实(批文内容须注明批准卖出、买进的房屋具体地址);属三资企业的还须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书(经公证)。 (九)、股份制单位,须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注明同意买进、卖出的房屋具体地址)、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实、授权委托书、董事长及被委托人正当的身份证实。 (十)企事业单位采办私人的房屋须提交其行政主管部分的批文。 (十一)房屋交易应亲身办理。如本人不克不及亲身办理时,可依法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委托)。侨居外国的,委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领使馆认证,没有领使馆的须经我国有领使馆的第三国认证。港、澳、台的委托书,须经我国政府委托的律师或机构认证(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是外文,均需一并提交经公证机关翻译的中文译本原件),亦可以到本地房产交易所办理委托。委托人亦可以委托采办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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