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每日按交了罚款数额的百分多少加处罚款
释义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六种: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是: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综上所述,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且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5 0:4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