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即《交强险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适用交强险赔偿,非道路交通事故比照适用交强险赔偿。交强险赔不了如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这些。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交强险标志,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2006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2007年6月28日,中国保监会与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正式出台。注意事项: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可以详细的咨询一下您购险的公司或者您的业务员,他会非常详细给您解释这个赔偿范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