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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锡林郭勒集体户口迁移办理须知
释义
    本文介绍了在某些情况下,集体户的户口需要被主动迁出。这些情况包括:在本地拥有属于自己或配偶的住房、在本地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投靠的、已离开工作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且属于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本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且涉及人事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然而,一些镇区对“人户分离”的监管有不同的意见,认为单位与员工自行协商解决“人户分离”问题,公安机关不能作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法律分析
    以下条件之一的,须主动将集体户的户口迁出:
    1. 在本地拥有属于自己或配偶的住房;
    2. 在本地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投靠的;
    3. 已离开工作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属于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4. 已离开本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涉及人事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
    温馨提示:
    人户分离是指本人户口与实际居住地或生活地呈不一致的状态。一些镇区对初稿“人户分离”监管的相关内容提出不同意见,如认为集体户内人员离开所在单位后拒不将户口迁出的,应由单位与员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作为公安机关不为其他人员办理户口业务的理由,公安机关不能作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结语
    结语:根据上述条件,若您符合其中任意一项,请主动将集体户的户口迁出,以免给您和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人户分离的情况应得到重视,公安机关不应成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法律依据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05-24)\t第二十二条\t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05-24)\t第十七条\t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五十四条\t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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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