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尚未购买的房屋何时可以交付? |
释义 | 预售房交付时间应遵循预售合同约定,若无明确规定可协商解决。如果卖方未按时交付房屋,买方可催告并解除合同。不动产转让需办理公证,个人需携带身份证明、产权证明和协议书。申请公证可向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法律分析 一、预售的房屋什么时候可以拿到 1、预售的房屋应在预售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具有明确的交房日期,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买受人请求解除预售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不动产转让的公证在哪里办理 在房屋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预售房屋的交付时间应在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如果出卖人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合同。而关于不动产转让的公证办理,应前往房屋公证处,并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明、财产所有权证明以及协议书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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