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期间,被告人有权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律师的建议,但必须明确知晓其可能的后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指定辩护人,自己可以申辩,可以提供证据,不得被迫招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也可以自己进行辩护,提供证据,不得被迫招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愿,不得强制要求被告人接受自己的意见。” 总结: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期间可以拒绝律师的建议,但必须保持清醒理智,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而律师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