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需要债务人同意 |
释义 | 债权转让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 首先,受让人取得债权之后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债务人对受让人不负有履行义务,故债务人有权拒绝受让人的履行请求;债务人向让与人履行债务的,债权消灭;在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前,债务人可选择继续与让与人或受让人为相关法律行为。 其次,受让人取得债权且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如果债务人仍向让与人履行,则不发生债权消灭的效力,其仍对受让人有履行义务,但债务人有权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让与人返还。 再次,债权转让通知在性质上属于准法律行为,其生效、解释、 撤回等类推适用意思表示的规则。转让通知的内容应指明转让的事实、受让人的范围、被转让的权利,对部分转让还要指明转让的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后,在债权转让合同本身并无效力瑕疵,但转让通知本身出现错误或债权转让合同在通知后无效、被撤销等的情形下,让与人撤销转让通知仍然需要经过受让人的同意,除非其获得了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 一、合同权利转让有什么效力? 1、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力 (1)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权利,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与原债权人共享合同权利的新债权人。 (2)合同权利转让时,受让人取得与合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保证债权、担保物权、完全债权、违约债权等,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3)让与人应将合同权利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其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报信函等。 (4)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负担保责任,凡因债务人主张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而使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让与人应当负责。 2、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通知,双方完全脱离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否则,在前者场合,成立不当得利;在后者场合,不发生清偿效果,债务人仍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前向原债权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债务免除也有效。 (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新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转让合同权利而受损害,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均可向受让人主张(《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此处之抗辩,包括债权不发生、债务未届清偿期等。 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抵消规则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还可因某种事实取得对于受让人的抗辩权。例如合同权利转让后时效完成,债务人依此可拒绝履行;终期到来时,债务人可主张合同终止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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