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既遂如何处罚2023 |
释义 | 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既遂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条件的,应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对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法院判决需考虑犯罪情节,罪名不能单凭确定量刑标准,被告可上诉,检察院有抗诉权利。 法律分析 一、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既遂如何处罚 1、犯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既遂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的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 1、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销售专用窃照器材案件的时候,如果没有考虑到犯罪情节,这样出具的判决结果是不合理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上诉,而且人民检察院也有抗诉的权利,所以即使是法院,也不能单凭罪名就能确定量刑标准了。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既遂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的审查起诉期限,民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对于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在审理非法销售专用窃照器材案件时,法院应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判决结果应合理,犯罪嫌疑人和人民检察院均有上诉和抗诉的权利,罪名不能单凭确定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四条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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