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俘虏也属于在押人员,而且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l、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私放俘虏罪侵害的是俘虏管理秩序,而私放在押人员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 2、犯罪的对象不同,私放俘虏罪所私放的是战时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而私放在押人员罪私放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犯罪的主体不同,私放俘虏罪的主体是军人,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当俘虏因其战争罪行被审判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其具有双重身 份,私放这样的俘虏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