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适用 |
释义 |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含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适用 1、主体适用。该条文的经营者与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不同,不以办理工商营业登记为必要条件,因此个人小卖家、代购卖家及二手商品卖家应当符合履行“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2、客体适用。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3、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网购、电视购物、电话、邮购等消费方式的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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