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子和养子的身份差异 |
释义 |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养子与养父母从收养时起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而继子与继父母则是因抚养教育关系才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继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而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同时具有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分析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收养为养子,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拓展延伸 继子和养子的法律权益比较 继子和养子的法律权益比较是指在法律上,继子和养子在身份认定、继承权、赡养义务等方面存在差异。继子是指通过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所生的子女,而养子是指通过收养关系建立的子女。在继承权方面,继子通常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而养子的继承权则取决于具体的收养法律规定。在赡养义务方面,继子的赡养权和义务通常由亲生父母承担,而养子的赡养权和义务则由收养父母承担。因此,继子和养子的法律权益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结语 继子和养子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存在差异。继子是指通过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所生的子女,而养子是指通过收养关系建立的子女。在继承权和赡养义务方面,继子通常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权益,而养子的权益则取决于具体的收养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民法典》的规定,不得虐待或歧视。因此,对继子和养子的法律权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