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起始日期是多久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起始日期的规定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即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从判决开始执行起始。 一、剥夺政治权利怎么执行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有两种执行方式: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2、由公安机关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监督。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何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方式: 1、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与管制的时间相同,同时执行;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独立适用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三、在监狱能不能减刑 关于减刑起始时间,法律及相关解释规定:1、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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