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负责实施剥夺政治权利的机关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负责实施剥夺政治权利的机关有如下: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判决生效后,送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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