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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管没收东西罚款的规定
释义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时,要求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执法人员需进行现场清点,并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类似的清单,详细说明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处理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处理的方式等。当事人需在《暂扣物品告知书》上签字,拒签时需注明原因或有旁证人。
    法律分析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并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的类似暂扣清单,说明暂扣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等事项,由当事人在《暂扣物品告知书》上签名后,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签的,要载明拒签的原因或旁证人。
    拓展延伸
    城市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及执行方式
    城市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及执行方式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重要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管理部门在面对违规行为时,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这些处罚规定涵盖了各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乱扔垃圾、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违规摆摊等。执行方式包括罚款、没收违规物品、责令整改等。城市管理部门会通过巡查、举报等方式积极监督和执行处罚规定,以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和环境。
    结语
    城市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及执行方式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重要措施。执法人员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应当遵守规定,确保现场有足够的人员,并进行清点和制作相关告知书。这些举措旨在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当事人了解暂扣物品的情况和处理方式。城市管理部门将通过积极监督和执行处罚规定,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和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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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7: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