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适用流质条款吗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和流押条款的区别以及股权质押的流程和手续。流质条款是违反担保原则的无效约定,而流押条款则是在设定抵押权当时或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债权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即归抵押权人所有的现象。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包括企业股东与质押权人协商、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到全国股转系统或区域股交中心做股权质押登记等步骤。 法律分析 一、关于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我们需要指出这种条款在法律上并不适用。 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 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虽然流质条款无效,但抵押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的部分无效而全部失效。 二、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的区别是什么 流押条款,又称“流抵押合同”、“流抵合同”、“期前抵押物抵偿约款”。指在设定抵押权当时,或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债权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即归抵押权人所有的现象。 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三、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是什么 1、企业股东与质押权人协商后即可完成。 2、部分企业对股权质押有特殊规定,如公司股权对外质押应当取得出质股东以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所以需要开股东大会等。 3、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是需要提供相应资料,主要包括: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的公司股东名册; (3)质押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为了避免纠纷,应当在质押合同中明确这些资料应当由谁在合同签订后几天内提供。 4、如果采用工商局的质押合同模板不能够满足担保的要求,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 5、按规定到全国股转系统或区域股交中心做股权质押登记。 拓展延伸 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从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下面是股权质押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1. 流程: (1)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股东与金融机构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股权转让: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支付一定的资金给股东作为质押物。 (3)还款:股东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向金融机构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4)解除质押:当股东还完全部借款本息后,可以与金融机构解除质押合同。 2. 注意事项: (1)股权质押合同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股东应当如实披露股权质押的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3)股东应当妥善保管股权质押物,不得将其用于非法活动或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 (4)借款利率应当符合市场规律,不得过高或过低。 (5)股权质押合同应当约定清晰的还款期限和利率,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但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股东或金融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结语 流质条款在法律上并不适用,而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有所区别。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而流质条款则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在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方面,企业股东与质押权人协商后即可完成,但部分企业对股权质押有特殊规定,需要开股东大会等。如果采用工商局的质押合同模板不能够满足担保的要求,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最后,按规定到全国股转系统或区域股交中心做股权质押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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