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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释义
    建设工程纠纷中,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将承包人、发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列为案件当事人或第三人,以便对权益进行主张。在工程质量引发的纠纷中,若发现有转包情况,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可作为原告起诉或列为共同被告。联合承包工程中,其他施工人应列为共同原被告。合作建设工程中,其他合作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法律分析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
    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5、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6、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拓展延伸
    诉讼主体的确认与诉讼参与人的界定
    诉讼主体的确认与诉讼参与人的界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诉讼主体的确认涉及确定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身份,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诉讼参与人。在确定诉讼主体时,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和事实情况。诉讼参与人的界定包括确定具体参与诉讼的个人或法人,以及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这涉及到法律主体的资格、代理关系、法定代表人等问题。准确确认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和界定对于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至关重要,能够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基础。
    结语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认和诉讼参与人的界定是确保诉讼公正和高效的重要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或者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护。对于挂靠企业和联合承包工程等情况,也有相应的诉讼参与规定。准确确认诉讼主体和参与人的身份对于顺利进行诉讼至关重要,为维护各方权益提供了基础。因此,在建设工程纠纷中,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证据和事实情况,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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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2:3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