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监控业主可以查么 |
释义 | 可以的,前提是本小区的业主。 根据《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按照业主享有的权利有:服务权、建议权、投票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知情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所以,业主有权了解和知悉其所在小区与本人有关的重要信息。 首先,监控设备的所有角度来说,监控设施设备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有设施设备,属于小区内业主集体自有财产,业主查看自己小区的监控设施设备,合理合法。 业主享有对物业公司监督的权利,本小区内的业主有权知晓本小区内的物业服务提供情况和物业合同的履行的情况,业主有权就小区的设施设备的资料运行情况要求公开、公布。 关于监控值班制度中“调看录像过程中不允许使用U盘拷贝”的条款,也要根据情况而定。对于发生车辆剐蹭、财物侵权、伤人案件等涉及业主人身、财产权益的事件,业主有权向物业提出查看相关监控的要求。 也可通过公安部门来提取调看,在公安部门现场监管下,调取涉及相关案件时间段的监控截屏部分录像。如需进行拷贝复制,业主应自备U盘复制相关录像截屏进行取证。 法律依据: 《特权法》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特别是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业主需要了解事情的真相无可非议。无论受侵害业主是否报警,物业对业主提出查看监控录像的请求,应予以支持,积极帮助业主进行维权。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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