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使用证明应提供的材料 |
释义 | 根据商标使用的范围,商标使用证明材料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商业上的商标广告; (二)、相关商品/服务的宣传材料; (三)、交易文书(发票、合同、报关单等) (四)、商品包装或服务场所的照片等等。但要求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一定要显示出所要证明的商标。 一、如何合法使用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的使用只要伴随着服务过程,用以让人辨认,有效防止侵权,这种使用方式即可构成法律意义上服务商标的使用。 目前我国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主要规范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1999年出台的《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采取了列举和概括结合的方式。强调在下列情形下的使用,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1)服务场所;(2)服务招牌;(3)服务工具;(4)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5)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6)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7)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二、知名商标申请需要具备的条件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术商品商标和民营企业使用商标注册满一年),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为省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信誉,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有一定的连续性和较广泛的地域范围,并在省内主要媒体有一定的广告投入。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经济指标,包括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居领先地位。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区域,以省内销售为主的,其销售覆盖面至少应有九个以上市、州;以省外销售为主的,至少应有五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出口为主的,年出口额至少在300万美元以上,且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 (五)该商标申请人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有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六)该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在省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质量优良,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著名商标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 三、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 (1)假冒或仿冒行为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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