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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拒绝探视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释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探望权可以被中止,但必须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即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其他原因如夫妻关系恶化或未支付抚养费等,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法律分析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拒绝探视权吗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拒绝探视权的。因为探视权是在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哪些情形允许中止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对于探望权的中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以拒绝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中止探望权需要满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事由。中止后,事由消失应恢复探望权。中止探望权不应因父母关系恶化或未支付抚养费等其他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的规定,探望权的行使应受到必要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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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7:3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