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警棍能当看守所用吗? |
释义 | 看守所不能使用电警棍。在看守所监管工作中不准使用电警棍,在所内提讯人犯的任何办案人员亦不准使用电警棍。使用电警棍殴打被羁押人员并刑讯逼供的,可能会构成刑讯逼供罪,会被给予刑事处罚。 一、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其次,行为人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二、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中的作用 侦查阶段,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直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么一段时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往往是被羁押在看守所,除律师和办案人员以外,其他人均不得会见。那么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帮助: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另外律师可以了解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相关的犯罪线索并申请办案单位对这些涉及到的证据进行有效的固定,另外,律师参与侦查阶段可以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也根据案件的情况的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 三、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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