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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上户口的小孩怎么改名字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需要提交相关证明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具体来说,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则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办理姓名更改手续时,申请人需要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或居(村)委或在读学校同意证明、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
    法律分析
    先去办理户口登记,之后在上户口时提交您的姓名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监护人为孩子办理入户以后,可以提供以下资料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名字更改手续:
    1、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工作单位或居(村)委或在读学校同意证明;
    4、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6、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
    7、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和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依据、单位人事部门的人事档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拓展延伸
    监护人如何为小孩申请姓名更改?
    在我国,公民有姓名权,享有姓名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而在未成年人中,由于其年龄较小,其姓名权的保护尤为重要。那么,监护人如何为小孩申请姓名更改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决定未成年人使用名。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修改未成年人姓名。
    因此,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为未成年人申请姓名更改。具体的申请流程如下:
    1. 准备相关材料:监护人需要准备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更改姓名的申请书。
    2. 向法院提出申请:监护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符合法律规定,则会依法进行处理。
    3. 完成姓名更改:一旦法院批准,监护人就可以带未成年人到相关部门进行姓名更改。
    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盗用、假冒。若监护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未成年人姓名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监护人应依法为未成年人申请姓名更改,保护其姓名权不受侵犯。
    结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更改姓名需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理由和证明。其次,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十八周岁以上的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最后,监护人为孩子办理入户后,可以提供相关资料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名字更改手续。因此,更改姓名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才能成功办理。
    法律依据
    国徽法(2020-10-17)\t第八条\t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国徽法(2020-10-17)\t第一条\t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徽法(2020-10-17)\t第十九条\t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说明: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
    一、 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二、 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三、 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 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五、 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方格墨线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纵断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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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5:3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