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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韶关市涉外离婚登记办理材料
释义
    根据韶关市涉外离婚登记的要求,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需要提交不同的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出行证和身份证。而出国人员、华侨则需要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出行证、身份证和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法律分析
    根据韶关市涉外离婚登记的要求,香港居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 本人的结婚证;
    3.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 本人的出行证;
    5. 本人的身份证。
    澳门居民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本人的出行证;
    (五)本人的身份证。
    台湾居民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本人的出行证;
    (五)本人的身份证。
    出国人员、华侨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本人的出行证;
    (五)本人的身份证;
    (六)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结语
    根据韶关市涉外离婚登记的要求,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需要提交不同的材料,而出国人员、华侨则需要提交更多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出行证、身份证和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因此,在办理涉外离婚登记时,需要仔细准备相关材料,以免因为漏交而影响办理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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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