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个人,因为他们的法律地位冲突。担保人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人,共同借款人是承担债务的人。如果这两个人是同一个人,担保条款无效,只有共同借款人有效。实际债务人不能作为共同担保人。担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可为同一人。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的责任,共同借款人则向他人借款并承担债务。两者法律地位有冲突,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因此,担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可为同一人。这样的借款合同在法律上有效,但仅对共同借款人有效,担保人没有法律意义,该担保条款也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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