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跨省转移流程 |
释义 | 1、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 2、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3、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4、参保人员前往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转移申请; 5、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接到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后,为其出具《参保凭证》; 6、参保人员将《参保凭证》送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将与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8、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需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的话,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薪资作为赔偿,其次,在建立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还需要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否则,劳动者可以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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