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行局财产报告令是法院在执行阶段送达被执行人的,从程序上告诉被执行人有配合报告财产状况义务的意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报告财产的法律规定如下: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4、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