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航空器在法律上的的含义、分类及地位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航空器的定义和分类,并进一步讨论了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而用于民用目的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在理论上享有管辖的豁免权,但民用航空器则受航空器所在地国家的管辖和法律约束。 法律分析 航空器是指在大气中通过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支撑的器械,而不是依靠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力。 2、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 二、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 (一)分类 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1、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 2、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使用,本法有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即是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它们执行的任务却是民用的,因此不属于国家航空器。 (二)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航空法中没有对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作出详细规定,只在国际航空条约中有零星的内容,所以只能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加以判断,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享有豁免权;凡是国家行为或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应享有管稍豁免权,故国家航空器在理论上享有管辖的豁免权。但在国际习惯中,有以下具体的规定: (1)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执行特别使命的高级官员乘坐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享有管辖豁免权。 (2)用于执行国际组织任务的航空器也享有特权和豁兔权:其持权和豁免权的根据,也是由于国际组织本身所享有的成员国所赋予的特权和豁免权所决定的,此时的航空器也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权。例如联合目及专门机构所拥有的航空器在执行任务时的管辖豁免权。 (3)军用航空器享有管辖豁免权。军用航空器原则上享有给予外国军舰的特权,这种特权是我们常说的治外法权,也就是管辖拥免权,但是被强迫降落或者被要求或勒令降落的军用航空器,不能获得这方面的任何特权。这已经形成了习惯国际法规则。 (4)警察和海关航空器不享有特权和豁免权。在任何情况下,警察和海关航空器都不享有特权和豁免权,但是有关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特别协议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准许飞越边境,如国家之间打击犯罪的合作,对航空器的搜寻和援救的合作等。 (三)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民用航空器受航空器所在地国家的管辖,并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拓展延伸 航空器是指能够在大气层中飞行的航空装置,包括飞机、直升机、无人机、飞艇等。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定义,航空器是指能够在大气层中载人或者货物运输的航空装置。 根据ICAO的分类标准,航空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军用航空器:用于军事目的的航空器,包括军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等。 2. 民用航空器:用于民用目的的航空器,包括客机、货机、直升机等。 3. 航空运输工具:用于运输人员的航空器,包括客机、货机、直升机等。 4. 通用航空器:除军用、民用和航空运输工具之外的航空器,包括私人飞机、农用飞机等。 5. 气球:用于娱乐、体育或科学研究目的的气球。 根据以上分类,航空器在法律上属于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其安全、运行和维护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航空公司需要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的民用航空安全标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飞行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执照和资格证书,才能进行飞行操作;机场需要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的机场安全标准,确保航空器的起降和停放安全。 航空器的分类和运行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顺畅和有序运行。 结语 航空器是指在大气中通过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支撑的器械,而不是依靠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力。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在法律上,航空器被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用于民用目的,包括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而国家航空器则用于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等目的,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和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国家航空器在理论上享有管辖的豁免权,但具体法律地位仍有待进一步明确。民用航空器则受航空器所在地国家的管辖,并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章 通 用 航 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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