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一般来说,两个除斥期间都有用,并没有哪个更准确的区别,第二个是最长除斥期间。 2、债权人的撤销权在行使时,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第一个除斥期间表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第二个是一个类似兜底的期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即: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的第六年起债权人撤销权丧失。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期间超越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的期间,以这个五年的期间为限。 双重除斥期间需要具体的区分以及了解,一般来说两个除斥期间都有着作用,两个除斥期间一前一后构成了权利人行使法律权利的期限,因此并没有双重处置期间以谁为准的具体说法,只不过需要注意后一个除斥期间代表着权力行使的最后期限。 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的含义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就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或者说是表意人在缺乏意思自由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的合同由于法律对可撤销合同的着眼点在于为意思表小瑕疵的一方提供救济,因此法律设立可撤销合同制度,从而将撤销权赋予一方当事人,使其在订立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以后,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除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外,《合同法》第74条还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