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数罪并罚 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 死刑 和无期徒刑以外的 刑罚 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超过三年, 拘役 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 执行死刑 或者无期徒刑。如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巨贪蒋艳萍,因 受贿罪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 没收财产 人民币一百万元,与犯 贪污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二、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如: 拐卖妇女罪 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强奸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 介绍卖淫罪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三、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 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 刑法 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