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嘱有四种方式: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和代书遗嘱。可以选择任意一种形式,首先,一人一遗嘱,有多少被继承人就写几份遗嘱,不要都写在一起;其次,内容主要是房屋继承的,要知道自己对这个房屋占有多少份额,对自己占有份额的部分才有权处分,如果处分了他人份额,处分他人份额的部分无效;写清楚房屋位置、房产证号码、被继承人等基本信息;如果写遗嘱时年纪比较大或者意识不太清醒,难以表明写写遗嘱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将来容易发生争议,最好能去做一份公证遗嘱或者咨询中华遗嘱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